他,年过半百,中共党员,谦和儒雅,刚毅挺拔,早年教书育人,1985年改行成为人民共和国的一名法官,26度审判春秋,扎根法庭19载,先后任渣江法庭庭长、经济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监督庭庭长、金兰法庭庭长,今年5月,他改任副主任科员,仍在金兰法庭负责。他本人多次被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评为“办案能手”、“调解能手”,被县委政府嘉奖,被县委组织部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他所在的法庭曾被省、市法院评为“十佳法庭”、“五好法庭”。
他,就是衡阳县人民法院金兰人民法庭负责人、副科级审判员胡兴成同志。
他,26年如一日,倾心民事审判,用法律武器听讼断案,用真情传递法律的温暖。近两年来,他办结民商案件160件,其中调解、撤诉140件,调撤率达87.5%,没有出现一起因涉案而引起当事人上访,案件数量、质量、调解率遥遥领先兄弟法庭。
他深入走访调研。法庭面向农村,农村是他们施展法律才华的舞台,更是他们守土一方的阵地,他经常带领干警走村串户,到田间地头,与农民朋友唠唠家长里短,问问收入年景,沟通心灵,拉近距离。“功夫在诗外”,这些看似与审判搭不上边的付出,却得到了丰厚的回报,农民认识他,熟悉他,信赖他,实地送文书、调查取证、执行等,农民朋友热心留他喝茶、吃饭并积极配合工作,案件到他手里,他怎么处理,当事人都信他,农民朋友亲切地称他为“农民法官”。同时,他善于总结工作经验,并静心伏笔,撰写了《衡阳县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民事案件庭前调解的思考》等论文、信息18篇在衡阳日报和省、市法院网上登载。
他热衷法制宣传。通过法制宣传提高农民朋友、农村干部的法律水平。他经常利用村里开村组干部、党员、群众代表大会的机会为他们上法制课,主要就村民遇到纠纷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讲课,防止村民遇到纠纷鲁莽动粗甚至矛盾升级。他还利用全镇开脱产干部大会的机会,就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执行专题讲座。同时选择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理,如老人申某起诉其两个儿子赡养案,胡庭长选择在老人所在的荷隆村开庭,邀请村组干部参加,从情、理、法三方面做工作,最终调解结案,两个儿子当场认错,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他注重办案方法。法庭主要是办理民事案件,他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原则,追求“案结事了”。他积极探索科学的调解方法,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庭前、庭中、庭后等审判全过程。他创造并总结了“背靠背法”、“将心比心法”、“借助外力法”、“以法服人法”等调解方法,力求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他撰写的《一案四调促“事了”》被省法院网推介。如原告聂某未满10周岁,其父母离婚,聂某由其父抚养,不久其父意外离世,聂某的爷爷以聂某的名义起诉其母要求支付生活费。立案时,胡庭长得知小孩的爷爷缺乏劳动能力,如果仅按起诉要求办理,仍然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于是,胡庭长先到当地了解情况,得知聂某的母亲在外打工且尚未再婚,她也很牵挂小孩,小孩的外公有抚养能力,然后分别做外公、爷爷的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孩由其母抚养,暂随外公生活,接着,胡庭长帮助小孩收拾好衣服将小孩送到外公家中,双方皆大欢喜,最欣慰的是小孩有了一个好的成长环境。
他执法清廉如水。他长期在法庭工作,积累了丰厚的人脉资源,他富有人情味,却从不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有的当事人借着熟人、朋友的面子请他出去吃饭、唱歌,他从不答应,有的当事人在结案后为表心意给他送红包,他婉言谢绝,有的农民朋友逢年过节送点土特产,他盛情难却,但一定要买一些补品、学习用品等让当事人带回去给老人和小孩。他常说:“我是农民法官,农民法官为农民是我的本份。”
“老牛亦解韶光贵,不等扬鞭自奋蹄”。胡兴成同志从庭长岗位退下来,组织上要他暂时仍负责法庭工作,他卸职不卸担,不图名,不图利,不向组织提出任何要求,仍然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战斗在法庭,奉献在法庭,继续做他的“农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