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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狼入室没好报 盗窃朋友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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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研科 郭小军  发布时间:2010-09-13 12:49:20 打印 字号: | |

日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朋友巨额财物的案件作出终审裁定,上诉人刘丽英(化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010411日,刘丽英与丈夫吵架,从祁东县离家出走来到衡阳市,被其朋友贺某某好心收留。借住期间,贺某某曾从衣柜中拿出首饰盒,拿出铂金、钻戒等贵重物品给刘丽英欣赏。420日上午,刘丽英见财起意,趁贺某某不在家之机,将其首饰盗走。然后,刘丽英拿部分赃物去首饰回收店销赃,共得1.6万余元。当日,被害人贺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顺利将刘丽英抓获,并缴获其余赃物。经鉴定,被盗首饰价值共计4.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丽英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鉴于其认罪态度好,赃物已全部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刘丽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刘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自己与贺某某是朋友关系,是一念之差犯下的错,被盗物品已全部归还贺某某,请求二审从轻改判。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湖南省的相关规定,“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5万元。上诉人刘丽英的盗窃数额为4.2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刑。原判已经酌情从轻处罚了,上诉人请求再从轻改判的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