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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少年游客变劫匪 均被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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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研科 郭小军  发布时间:2010-09-15 11:09: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结伙抢劫的案件,三名少年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

2010120日,徐某(16岁)、叶某(17岁)、杨某(15岁)和毛某(女,15岁)四人从家乡江西省萍乡市相约来到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游玩。来南岳衡山玩了三天后,他们所带的钱就已经用光。四人便到叶某曾经就读的南岳某学校找熟人借钱,但没有借到。于是,徐某提议抢劫出租车司机的财物,叶某、杨某均表示同意。123日晚10时,徐某叫了一辆出租车,他们上车后叫司机许某将车开到某学校门口停下来。按照事先的分工,由叶某先将毛某带下车,以便让毛某先逃跑。叶某返回上车后,徐某立即从后面勒住司机的脖子,叶某则拳击司机的头部。被害人许某拼命挣扎反抗,遭到叶某更凶的殴打。杨某趁机将被害人的185元现金抢走,被害人许某奋力反抗逃离了出租车。徐某从叶某手里夺过一把武士刀,准备追赶被害人。叶某见被害人边跑边喊“救命”,便拦住了徐某,随后四人迅速逃离了现场。事后经鉴定,被害人许某为轻微伤。此外,今年113日,叶某、徐某曾经伙同他人在萍乡市抢劫了某中学生周某的50元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叶某、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三人均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人认罪态度好,徐某、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人各并处罚金2000元。

原审被告人叶某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自己是从犯,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已经对上诉人叶某减轻了处罚。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并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无悔罪表现。上诉人请求改判缓刑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