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赵玉平抢劫一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玉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10年1月15日晚上,被告人赵玉平与“平徕叽”(另案处理)商量到衡山县以“丢砣”的方式骗钱。1月16日上午9时许,二人窜至店门镇农贸市场寻找老年人作为下手目标,“平徕叽”将事先用薄膜包裹的18张冥币交给赵玉平。在找定黎某某作为下手目标后,赵玉平故意走到黎某某前面,假装不小心掉了一包“钱”,跟在黎某某后面的“平徕叽”则捡起“钱”塞在黎某某身上,拉黎某某走到市场边无人处,装作要二人对半分钱。赵玉平假装寻找过来问“平徕叽”和黎某某捡到钱没有,掉的钱可以不要,但里面耳环等要归还。“平徕叽”要黎某某将自己的耳环取下给赵玉平看是不是赵玉平掉的,黎某某不肯,“平徕叽”强行将黎某某的耳环扯下(耳环价值800元)。又问黎某某身上有钱没有?同时,赵玉平还要黎某某脱掉鞋子看鞋子里是否有钱。黎某某一下懵了,拿出身上的100元钱(后来查明系假币),当即被“平徕叽”抢走,并塞给赵玉平。赵玉平在鞋里搜钱时被赶来的群众当场抓获,“平徕叽”迅速逃离现场。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委托亲属向被害人黎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了黎某某损失1000元。黎某某出具书面意见,对被告人赵玉平表示谅解。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先以诈骗为手段,后在诈骗过程中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公然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赵玉平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赵玉平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