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偷窃变转化成抢劫的侵犯财产案件,罗运凡、肖某、罗某分别被法院判处3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5月9日凌晨,罗运凡、肖某、罗某三人窜至衡南县某镇的南杂店进行偷窃。由罗运凡站在门边看住睡在店里的人,肖某、罗某从店内盗得芙蓉王、白沙、红双喜等香烟14盒及10多元零钱。三人返回罗运凡家中后,罗运凡觉得偷的东西太少,提议再去该店偷一次。罗某担心被人发现不愿再去。罗运凡便提出自己带一把刀去,出了事情自己一个人顶着。于是,三人又来到该店,罗运凡要肖某在门外望风,并负责接应。罗运凡和罗某随后从店里偷出10来条香烟。经过走廊时,因香烟意外地掉在地上发出声响,惊醒了女店主王某。王某当即起身打开电筒查看情况,罗运凡连忙上前用左手按住王某的肩膀,右手持刀架在王某的脖子上,威胁其不许出声,同时命令被害人王某将地上的香烟捡起来递给罗某、肖某。三人共抢得7条香烟和70余元硬币,迅速逃离现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运凡、肖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在作案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威胁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罗运凡系主犯,肖某、罗某系从犯,且二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罗运凡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撤销缓刑。遂以抢劫罪判处罗运凡有期徒刑5年,与原判有期徒刑2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判处肖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三人各并处罚金2000元。
肖某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法院从轻改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