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大肖和小肖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驳回二原告要求祁东县久旺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诉称,债权人老肖系大肖之夫、小肖之父。被告张某于
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被告张某以个人名义向老肖借现金16000元,约定年息为 1‰。2004年2月22日被告张某以祁东县建勋食品有限公司名义将上述借款转据续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将以个人名义的借款16000元,以祁东县建勋食品有限公司名义转据续借,且该笔借款系在祁东县建勋黄花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之前所借,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张某个人的债务,而不应认定为祁东县建勋黄花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祁东县久旺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祁东县建勋黄花食品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对债务不承担偿还义务。张某对此应承担偿还义务。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