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开着铲车和卡车去偷窃的刘志、周爱平最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六个月,各并处罚金3500元。
2009年5月24日下午,刘志联系周爱平、雷某某、周某某、刘某某(三人在逃)一起商量去偷锰矿。刘志首先联系好了货车和一辆面包车,又与雷某某去租赁铲车。晚8时许,胆大妄为的五人坐着面包车,带着铲车和货车一起来到受害人袁某某等人开办的锰矿,雷某某指挥铲车铲矿石,刘志和周某某、刘某某指挥装车,周爱平则坐在面包车内望风。当晚五人偷走四卡车共计60余吨锰矿石,价值22000余元。销赃后,五人各分得赃款3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周爱平已构成盗窃罪,刘志系主犯,周爱平系从犯。判处刘志有期徒刑三年,周爱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各并处罚金3500元。刘志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志事前参与商量,联系作案车辆,带路,指挥装货,联系销赃,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上诉人盗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