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负次要责任的另外两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日前,祁东法院太和堂法庭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987元。
2010年2月26日18时56分,原告邓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注册的豪爵钻豹HJ125K二轮摩托车搭载其表姐王稀艳自太和堂往罗口町行驶,行至太和堂镇司后头村5组地段时,遇被告李某驾驶自行车相向行驶在道路的右侧。会车时,原告邓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李某所骑自行车相撞后,又与从被告李某后方驶来的被告王某驾驶的新锋锐SDH125
祁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证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遇被告李某骑自行车时避让不当,被告李某骑自行车未靠右行驶,被告王某驾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注册的二轮摩托车,导致本案事故发生,三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予以确认。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及被告王某、李某依法分担,具体责任分担比例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原告自负80%,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被告王某、李某共同负担20%为宜。被告谭某作为新锋锐SDH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