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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兄“出头”,毁坏财物被判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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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飞  发布时间:2010-09-27 08:53: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二个月。

被告人黄某因其表兄涂某被罗某等人打伤一事而怀恨在心。2009112317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十余人手持铁棍、鱼叉等凶器窜至罗某做事的被害人肖某的沙场,寻找罗某未果,遂将该沙场价值人民币1660元的电动车、高压锅等物品砸坏。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肖某达成了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

衡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审理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罪犯的方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