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车要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出了事故,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日前,衡阳县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案,依法判决原告高某各项直接经济损失260147.1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石鼓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余下140147.13元,由被告文某赔偿70%即98102.99元,下剩42044.14元由原告自负;被告文某赔偿原告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5日,被告文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中型自卸货车载碎石由演陂往衡阳市方向行驶,途径S315线衡阳县西渡镇青木村上塘组地段时,遇原告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同向右侧道路前方行驶,因被告文某驾车未确保安全,严重超载,致使中型自卸货车右前角与无牌二轮摩托车车尾相撞,造成原告高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衡阳县交警大队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认定被告文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文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行车且驾车载物超过核定重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