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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时间盗车8辆 跨县小团伙均领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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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0-09-30 11:38:19 打印 字号: | |

衡阳法院网讯 精通五菱面包车防盗设施的3名小偷,半年内成功盗走8辆五菱面包车。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雷胜生、陈添意、万青山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09926日至201031日期间,家住耒阳的被告人雷胜生伙同家住衡阳市珠晖区的被告陈添意、万青山先后窜至耒阳市灶市彭桥路智林大厦院内、衡阳市蒸湘区大平小区院内、衡阳县轻工业局院内院内、衡阳市农业局家属区院内、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内、衡阳县老服装厂家属区院内、祁东县开发区可亿大酒店门口、衡阳市双利金属回收公司院内盗走五菱荣光面包车4辆、五菱鸿图面包车3辆、五菱之光面包车1辆。其中,被告人雷胜为主盗窃8次,涉案价值336390元,分赃获利17960元;被告人陈添意参与盗窃8次,涉案价值336390元,分赃获利16860元;被告人万青山参与盗窃3次,涉案价值116170元,分赃获利5160元。

另查明,被告人雷胜生于20081223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胜生、陈添意、万青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胜生盗窃8次,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添意盗窃8次,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万青山盗窃3次,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雷胜生还系累犯。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陈添意、万青山的亲属能主动退回全部赃款。被告人雷胜生、陈添意、万青山均自愿认罪。综上,对被告人雷胜生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添意、万青山均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