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婚前签署婚保协议 婚后索赔不受法律保护
分享到:
作者:刘小青 颜大庆  发布时间:2010-09-30 12:23:01 打印 字号: | |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于200942结婚。婚前,双方私下签订协议,约定两人属自愿结婚,如日后一方反悔要求离婚,需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2万元。

张某与周某婚后不久即因诸多原因产生矛盾。同年7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做工作,张某撤回起诉,但两人关系并未改善。201034,张某再次起诉提出离婚,周某拿出婚前协议,要求张某赔偿2万元。

祁东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周某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张某与周某签订的婚前协议中违约责任的内容,不符合婚姻法婚姻自由的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张某提出离婚,是基于双方长期不和等诸多原因,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张某对婚姻反悔,对周某的索赔要求不能支持。

最终,祁东县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驳回了周某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