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于
张某与周某婚后不久即因诸多原因产生矛盾。同年7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做工作,张某撤回起诉,但两人关系并未改善。
祁东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周某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张某与周某签订的婚前协议中违约责任的内容,不符合婚姻法婚姻自由的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张某提出离婚,是基于双方长期不和等诸多原因,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张某对婚姻反悔,对周某的索赔要求不能支持。
最终,祁东县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驳回了周某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于
张某与周某婚后不久即因诸多原因产生矛盾。同年7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做工作,张某撤回起诉,但两人关系并未改善。
祁东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周某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张某与周某签订的婚前协议中违约责任的内容,不符合婚姻法婚姻自由的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张某提出离婚,是基于双方长期不和等诸多原因,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张某对婚姻反悔,对周某的索赔要求不能支持。
最终,祁东县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驳回了周某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