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毒品成瘾的曹坚,为了获得毒资,竟然骗走舅舅的手机和借来的摩托车。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0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曹坚的舅舅肖某飞借肖某良的一辆红色气派牌男式摩托车送曹坚回家。后曹坚以有事为由,将该摩托车及肖某飞的一台联想牌手机骗走。
当天下午,曹坚将该摩托车及肖某飞的手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导子圩的王某园。王某园当场付款500元,另300元抵曹坚以前的借款。之后,曹坚购买200元毒品吸食。
肖某飞自曹坚骗走摩托车和手机后不久,便与肖某良到处寻找曹坚,未果。后来,肖某飞联系上曹坚时,曹坚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摩托车。
2010年4月1日9时许,肖某良、肖某飞找到曹坚,要其还车,曹坚打电话给王某园,王某园得知摩托车是曹坚骗来的,便立即将摩托车和手机送来,分别归还给肖某良和肖某飞。经物价鉴定,该被骗的摩托车和手机价值共4275元。
另查明,被告人曹坚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1日被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价值4275元的摩托车、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曹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坚能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