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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主未按约定过户,原车主起诉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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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飞  发布时间:2010-10-11 15:54: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衡南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买主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买卖过户手续,并向有关交通稽查部门缴纳该车拖欠的养路费及滞纳金共3104.3元。 

    2010216,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车辆转让合同,约定被告以1.45万元购买原告的长安之星面包车,车辆转让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该车自交车之日以后所需养路费等费用均由被告负责缴纳。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约定购车款,原告也按约定将车辆及相关证照以及办理过户需要的相关材料交付了被告。但直到20109月底,金某仍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未按期缴纳车辆养路费。 

    衡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机动车辆交易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车辆后应当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购车后所发生的相关规费,但是被告购车后并未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而且在原告通知要求及时办理的情况下,仍拖延至今未办理,也未按期缴纳养路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完善过户手续,并缴纳拖欠的养路费及滞纳金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