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怀疑他人盗摩托,非法拘禁获刑罚
分享到:
作者:黄卫民  发布时间:2010-10-11 15:56:00 打印 字号: | |

108,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法院一审以刘方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1119,刘名喜(已判刑)借用刘柏发(已判刑)的摩托车到本市弥泉乡农林村其岳父毛金发家喝喜酒,当晚所借摩托车被盗,刘名喜怀疑是当地的段延珠所为或与其有关,同年112218许,刘名喜纠集本村的刘柏发、刘启刚与被告人刘方明等人租乘李小林的小六轮农用车将段延珠捉到刘名喜家中进行讯问,刘方明等人对段延珠进行殴打,限制段延珠人身自由达三个小时之久。段延珠被打伤后,于23日到常宁市人民医院就诊。同年122,经常宁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段延珠左第9肋及右第4肋骨折,左上肢皮肤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201054,被告人刘方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刘方明与被害人段延珠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方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方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