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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 责任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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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小坚  发布时间:2010-10-11 16:05:11 打印 字号: | |

“谢谢,谢谢你们!”眼前这位朴素的农家妇女紧紧握着我的手,眼里噙着泪水,不断地说着感谢的话语,从事执行工作近三十年,办理的执行案件颇多,然而这件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让我感触颇深。

200381日,我接待了本案的申请人,一对白发苍苍的老夫妇,一位青年妇女,一个十一、二岁的男孩,原来老夫妇的儿子在2002103日收割自家稻谷时,因使用了被执行人赵某销售的不合格电机,触电身亡。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赵某应赔偿四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达20多万元,但赵某在仅支付了15200元后,再也未曾露面,更谈不上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付义务。家里的顶梁柱没了,全家人尚沉浸在丧失亲人的痛苦之中,老人没有劳动能力,老妈妈原本就有眼疾,经历丧子之痛后,雪上加霜,几乎失明,孩子需抚养,要上学,这突如其来的灾难,使这个家庭坠入困难的深渊。看着申请人期盼的目光,我深感本案执行的责任重大,我掩上卷宗,吩咐书记员小刘一起立即赶到了被执行人赵某经营的衡山县机电物资经营部,然而令人失望的是,赵某的店面是租赁的,已经在事发后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工商转让手段,且因赵某系浙江省温岭市人,一时无法查找其下落。

200387日,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赵某现正在双峰县,然而,赵某并不在店里,相邻的店主称赵某已经回浙江老家好多天了,在大市场内并没有开店,只是租了一间仓库。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亦无其财产线索,案件执行再次陷入僵局。

此后,我们对本案做了大量工作,向各大银行查询赵某的存款情况,向双峰县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材料委托执行,多次找赵某的亲属谈话,要求其到庭履行,但一切都如石沉大海,一无所获。

2006426日,我院鉴于赵某为规避执行转让财产故意隐匿其住址,回避执行人员,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嫌疑,移送衡山县公安局立案侦察。20108月,衡山县公安局对赵某等一批嫌疑人上网通辑,随即捷报传来,一名嫌疑人在广州落网,在政法机关强有力的攻势下,赵某终于意识到逃避不是办法,于8月底委托律师主动到我院联系,恳请与申请人协商处理,在我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当庭兑付,申请人终于拿到了赔偿款,对被执行人予以谅解,请求政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执行不仅是一项工作,更是一份责任,只有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