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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林地毁香樟 一审判处十万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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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冰清  发布时间:2010-10-18 09:30: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051221日,陈某与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二组签订了“废煤矸石销售合同”,由其出资十万元购买七里山山体内的煤矸石。合同约定:由陈某负责办理占用林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对6公分以上的香樟进行移植。20071月至20096月间,陈某为了实现利润,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销售合同,由他人负责开采、销售并负责办理相关占用林地手续。在对七里山地段的林地进行开采的过程中,开采方将由煤矸石堆积而成的山体上附着的植被、灌木一并挖掉,其中包括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香樟。陈某违法占用并造成毁坏的林地面积为15.3亩,毁坏并导致死亡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树40株。

蒸湘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挖采煤矸石,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陈某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二种罪名,即同种数罪,则择一重罪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蒸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