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信用社工作人身份、开具作废的存款单以骗取储户存款的诈骗案件,骗子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6年4月,在某农村信用联社工作的张国荣被信用社清退,他私自截留了部分已经作废的盖有信用社公章的存款单据。2007年6月26日,被害人张*修以为张国荣还是信用社职员,便将25万元交由张国荣帮其存入信用社。张国荣隐瞒了自己已经被信用联社清退的事实真相,将此款转至自己在该信用社的帐户,然后用私自截留的已作废的存款单据开给张*修。事后,张国荣退给了张*修2万元,其余23万元被其挥霍。2010年3月,张*修知道被骗后,在信用社服毒自杀,经抢救脱险。
另外,2008年12至2009年3月间,张国荣隐瞒自己被辞退的事实,利用开具作废的存款单据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拾现金2千元;骗取张*红、陆*兰夫妇现金1万元;骗取胡*乃5千元;骗取贺*汉、贺*华现金各1千元;骗取刘*夫妇现金4千元。案发后,张国荣的亲属共为其退赃2.3万元,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国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曾经的信用社职员的身份,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国荣将赃款挥霍一空,造成被害人服毒自杀(未果)的严重后果,应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能认罪,且退还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