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投保终身险隐瞒已有病情,而引发的保险合同案件。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人寿保险公司赔偿吴某保险金20000元。
被告人保公司以被上诉人吴某故意隐瞒患有鼻咽癌的事实,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吴某在签订的《个人保险投保单》时,对病史询问的事项未如实填写,应认定在投保前隐瞒了其患有鼻咽癌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如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遂依法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吴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