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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 两担保人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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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运芳  发布时间:2010-10-25 14:31: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太和堂法庭对一起因借款人死亡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法院判决由该笔债务的二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10889.18元。

2009220,原告邮政银行祁东支行作为贷款人与张某作为借款人和被告唐某、周某作为担保人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因囤货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期12个月,年利率为15.30%。唐某和周某作为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至201082止,张某只偿还了原告本金10556.41元,支付利息5260.65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9443.59元及利息21445.59元。另借款人张某已于20098月因病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邮政银行祁东支行与张某、被告唐某、周某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向原告借款后未按期向原告还本付息,属违约行为,被告唐某、周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没有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也属违约。原告既可要求债务人一方偿还债务,也可要求担保人即本案二被告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现原告认为债务人张某已死亡,要求二被告偿还张某下欠的借款本金89443.59元及利息21445.59元并承担诉讼期间的利息与罚息,于法有据,遂对本案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