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本是人世间一件美丽的事情,但违反了法律就必然受到应有的惩罚。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幼女案。
2010年1月份,刚满20岁的文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相恋。同年2月3日,文某和王某一起玩至次日凌晨1时许,文某即将王某带至火车站附近一旅社,文某明知王某未满十四周岁,仍在房间与王某发生了性行为。同月,文某在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虽然文某与王某自由恋爱、自愿发生性行为,但王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文某明知王某不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二审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文某的亲属积极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得到了被害人一家的谅解,再鉴于被告人自首情节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