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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喷雾抢劫 从犯落网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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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研科 郭小军  发布时间:2010-10-25 14:48:22 打印 字号: | |

最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麻醉抢劫案,伙同他人抢劫的陈某最终获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78月,陈某与漆某(已判刑)商议到衡山县城去抢劫女性,他们购买了一瓶麻醉喷雾器。96日,漆某找来一辆自行车,与陈某骑着车在县城到处转悠,没有发现下手的机会。次日,漆某在县城剧院附近的马路上发现了一名单身女子李某,便和陈某尾随其来到李某所住的家属楼。当李某拿出钥匙准备开门时,漆某一边从后面用手箍住被害人李某的脖子,一边用麻醉喷雾剂朝被害人的脸部喷射。趁被害人遭麻醉失去反抗能力之机,漆某抢走了李某随身携带的一个挎包,随即与陈某骑摩托车逃离了现场。事后两人分赃,漆某分得950元和一部手机,陈某分得1250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和麻醉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陈某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判认定其犯罪的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均对其与同案犯漆某一起从广东来到衡山县城抢劫的作案过程有详细具体的供述,与同案犯漆某的交代以及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上诉人的理由不成立,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