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 申请人刘配红、曹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阳县界牌华龙精选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衡阳县界牌华龙精选矿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至2008年9月2日承租申请人刘配红、曹二所有的一台挖机作业,并约定月租金26800元,经双方于2008年9月2日进行结算,被执行人衡阳县界牌华龙精选矿业有限公司下欠两原告租金14万元,案经衡阳县法院调解,被执行人尚下欠申请人刘配红、曹二款107210元,并限2009年2月开始每月月底付2万元,至2009年7月全部付清。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尔后,申请人刘配红、曹二于2009年8月7日向衡阳县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于2009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县界牌华龙精选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9年8月11日前按照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08)蒸民一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但截至目前为止,被执行人衡阳县界牌华龙精选矿业有限公司既不到庭履行法律义务,也不说明情况。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衡阳县法院执行局组织精兵强将在主管领导王建华和局长谭志成带领下,对被执行人衡阳县界牌华龙精选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台铲车予以现场扣押,使该案得以顺利圆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