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对男女在舞厅跳舞时,相互指桑骂槐,最终大打出手,导致一人受轻伤,日前,衡南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基础上,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刘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4416.11元。在法院调解下,被告人陈表示悔罪,并愿意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对被告人陈某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在与刘某厮打中,致其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能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