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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互攀比 一人受伤一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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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飞  发布时间:2010-10-29 08:55:12 打印 字号: | |

两对男女在舞厅跳舞时,相互指桑骂槐,最终大打出手,导致一人受轻伤,日前,衡南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基础上,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825,被告人陈某在衡南县云集镇一歌舞厅内跳舞时,与在同一舞厅跳舞的刘某及其丈夫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在相互拽打中陈某将刘某摔倒在地,造成其左股骨颈骨折,云集镇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

刘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4416.11元。在法院调解下,被告人陈表示悔罪,并愿意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对被告人陈某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在与刘某厮打中,致其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能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