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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助”人高考 自毁前程悔恨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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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红  发布时间:2010-10-29 09:04:32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陈某系湖南师范大学大三学生,被告人张某富系中国美术学院大三学生,二人为赚钱竟与人合谋,窃取高考试卷,帮助他人舞弊。20101012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该起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涉案三被告人以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

20094月,被告人陈某、张某富、李某前与李某(另案处理)合谋组织考生舞弊,由李某前负责联系考生,陈、张二人负责提供舞弊设备并向考生提供答案。此后,被告人李某前联系了7名考生,收取定金21000元,将17000元汇给陈某,陈某将13000元交给李某,从李某处取回舞弊设备带到祁东,并在祁东职业中专考点附近租房准备实施舞弊。67高考当日,李某等人在益阳市大通湖区考场通过带进考场的视频扫描仪,将高考试题扫描传输至考点外,由场外人员将做出的答案通过语音发射器通报给场内考生。同时,被告人陈某、张某富等人,通过互联网接收到来自益阳方面的高考答案,使用语音发射器传给考场内戴有耳机和接收器的学生。在6768这两天的考试中,被告人陈某等人由于害怕舞弊被发现,在第一科考试时没有发送答案,第二科考试时向考生发送了70分左右的答案,并向七位考生每位收取了3000元;第三科考试时因考场抓到舞弊的学生,没有传送答案,并因担心事情败露而决定停止舞弊,将舞弊设备收回砸坏并丢弃,向考生退还了21000元定金。

祁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富、李某前与同案人一起,以秘密方式窃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高考试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该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