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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利伪造国家印章,被判刑罚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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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卫民  发布时间:2010-10-29 09:05:39 打印 字号: | |

1026,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庆云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管制一年。追缴被告人李庆云的违法所得8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江明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追缴被告人黄江明的违法所得12000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3月,谭建华(已判刑)欲从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镉渣再转手卖出,从中赚取差价,便找到姜辉(已判刑)要其帮忙联系购买人。姜辉即通过被告人李庆云联系上被告人黄江明,再由黄江明联系贵州老板赵庆祥前来购买镉渣。在办理购买镉渣审批手续的过程中,谭建华与被告人李庆云等人不是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审批手续,而是决意伪造印章用于办理审批手续。随后,谭建华伙同彭利群在衡阳市找到一个体刻章户私刻了一枚“衡阳市环境保护局”和一枚“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安环质量管理部”的公章,又私自在龙银花经营的打字复印社打印了数张空白的《衡阳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将私刻的上述二枚公章加盖在《衡阳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上。谭建华随即将该报批表交给被告人李庆云和姜辉,被告人李庆云和姜辉又到松柏农贸市场找到个体刻章户周词明(已判刑),要周词明私刻一枚“威宁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的公章。遭到周词明的拒绝。因黄江明与周词明熟悉,李庆云将上述情况电话告知了黄江明,黄江明即通过电话对周词明进行游说。周词明才同意并刻制一枚“威宁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的公章。并将此公章加盖在该报批表上。200645,谭建华持该报批表到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科办理了购买镉渣手续,从而顺利地从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出镉渣170余吨。再转手销售给赵庆祥,从中牟利8万余元,被告人李庆云、黄江明分别从中牟利8000元、12000元。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谭建华所持有的《衡阳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上加盖的“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的公章系伪造。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本案的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庆云、黄江明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李庆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被告人黄江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庆云、黄江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