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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六年生怨恨 法院判决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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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运芳  发布时间:2010-11-01 15:36:12 打印 字号: | |

一对恋人同居六年,原本对爱充满希冀,如今却因爱生怨,1028,原告王某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与被告匡某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祁东县人民法院太和堂法庭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10月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生女儿匡某,双方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后原告发现二人性格不合,且被告好吃懒做,脾气暴躁,动辄威胁、殴打原告,但原告念及小孩都默默忍受。20108月,被告无故搜查原告皮包,原告因此感觉受到极大的人格侮辱,于是便回娘家生活,却遭被告死缠不放,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被告匡某辩称,原告所称不属实。原、被告同居后,两人感情甚好,虽偶有摩擦但都能和好。如两人最终未能补办结婚证,他也不强求,但要求抚养女孩,并要求原告返还所受彩礼金3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孩,现随被告共同生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非婚生女孩本应由被告匡某抚养为宜,但由于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己方家庭条件差,并曾数次在原告包里拿钱,被告的上述经济条件显然不适宜抚养小孩。另原告提出愿意抚养女孩,且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女孩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在诉状中所称个人财产(部分家具)经本院查明系为被告购买,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在答辩状中主张原告应返还其彩礼金3800元,此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起诉。遂判决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小孩归原告抚养,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