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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代偿借款引官司 诉请证据不足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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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研科 邓婕晖  发布时间:2010-11-08 09:37: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宾某系某贸易商行的业务人员,与谭某、罗某互有过经营业务及商务活动中的短期经济往来。20083月底,罗某向谭某借款10万元,而同年4月,宾某向谭某归还了10万元。20081229,罗某诉宾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宾某提出其曾于4月代罗某向谭某偿还借款10万元,并要求以该款抵偿其下欠罗某的借款。该案因宾某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法庭未采纳宾某的意见。此后,宾某将谭某、罗某告上法庭,要求谭某返还其偿还的10万元,并由罗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宾某提起的诉讼的事实不确定,请求不具体,而要求法院作出推测性的确认判决,于法相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对宾某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宾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宾某与被上诉人谭某、罗某之间曾有过经营业务及商务活动中的短期经济往来,在需要资金周转的情况下互相借贷亦合乎常情。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上诉人宾某应当对其代偿事实负责举证。但宾某所提交的证据仅为自己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实其所提出的诉讼主张。上诉人宾某作为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