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7月份,被告人邹某田在云南省沧源县孟定镇结识了被害人刘某。
【法院判决】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田与同案人一起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田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某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又系初犯,,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处被告人邹某田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评析】在本案中,被告人邹某田本想介绍被害人刘某给自己表弟为妻,做一回千里姻缘一线牵的月老,然而在其得知表弟未能与女子见面后,竟心生恶念,将女子拐卖给他人,从而触犯刑律,锒铛入狱,真实善恶一瞬间,一失足成千古恨。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祁东法院综合被告人邹某田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符合我国刑罚原则。邹某田从月下老人的角色摇身变成令人不齿的人贩子,其结局是咎由自取。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两个问题:一是现在一些年轻人的婚姻观不是很健康,希望靠婚姻来改变前途、改变命运,这不仅让一些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更让自己的婚姻过于草率,给社会也增加了不安定的因素;二是在我国一些贫困地区,相当一部分人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还非常淡漠,普法教育不仅仅是针对机关单位,更是应该惠及广大的老百姓,从娃娃抓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