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祁东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唐某与被告付某雇员受害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付某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997.3元的80%,即17597.84元,剩余的20%由原告自己承担。
2007年,被告在原告家对面开办了一家烤木厂,木板的装卸均雇佣当地民工。
被告付某认为,其开办烤木厂以来,装车事宜是由烤木厂所在的村民小组承揽的,装车费固定为每车300元。其与原告之间不成立雇佣关系,而应该是承揽定作关系,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于一定或不定期内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给付报酬的契约关系。本案中,原告唐某为被告提供的是劳务(装卸木板)而非一定的劳动成果,且其从事劳务时听从烤木厂管理人员的指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劳动报酬,故原、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唐某在李某还没抓稳木板时即松手导致自己受伤,存在一定过失,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