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沙泉人民法庭成功调解结案一起特殊的“兄妹”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董巧(化名)的父母由于膝下无子,在上世纪六十年代便收养被告董军(化名)为养子。1982年,在两老的撮合和包办下,作为兄妹的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双方摇身一变即成为夫妻。在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双方至今都未再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生育了两男一女。但由于性格差异,双方婚后经常发生争吵。2003年,原告董巧从家里搬出来到城镇租门面开了个小店,从此双方开始分开居住。
本案在开庭审理当天,被告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告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加上又没有请代理人,所以并没有就双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向法庭提供充足的证据。反而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一再强调夫妻之间感情破裂还要提供什么证据,并认为法官是在刁难自己。主审法官陈锦?F在耐心向原告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后,考虑到原、被告身份的特殊性和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诉的情况(原告在去年3月份曾向本院起诉,但开庭当天因家庭原因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后被裁定撤诉),并没有急于当庭宣判。
庭审后的第二天,陈锦?F法官便赶到被告家中了解被告为什么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以及被告的具体意见。当了解到被告主要是担心离婚后,儿子会不管自己,到时候会老无所依的情况后,陈法官便立即与其在广州打工的儿子取得联系。几天后,陈法官又约原、被告及其儿子、女儿到庭做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陈锦?F法官向其儿子和女儿充分说明了不管父母是否离婚,作为子女都要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并当着被告的面询问其子女在被告年老时是否愿意承担赡养义务。在等到肯定的答复后,被告心中的所有担心都化为乌有。本案也调解成功。
事后,原、被告均表示感谢陈锦?F法官对该案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强调虽然已离婚,双方夫妻情义已了,但今后还是兄妹,只要对方有什么困难都会伸出援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