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某与其妻子(在逃)在在衡阳市江东综合批发市场经营“恒源祥”毛线、床上用品,以生意做的很大,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二十余名亲朋好友“借款”四百余万元,并许下远高于银行的同期利息。近日,该案在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审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以罚金二十万,其犯罪所得全部追缴返还受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与其妻在衡阳市江东综合批发市场经营“恒源祥”毛线、床上用品生意,其所销售货物均由厂方先行垫付,等苏某提下一批货时付清前次货款。而被告人苏某因生意销量大,货源充足,获得他人的信誉后,便以高利息为诱耳,以厂家付息为借口,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和预付货款为谎言,向二十余名亲朋好友借款424.12万元。在事情败露后,苏某夫妇转租门面,变卖房产,转移资产,并于2010年1月开始潜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纠合一起,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息为诱耳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