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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完食品盗汽车 窃贼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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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小军  发布时间:2010-12-10 09:24:59 打印 字号: | |

日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盗窃犯曹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43晚,曹某窜至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路某贸易公司,爬窗进入该公司的仓库,从中盗取蛋糕11包、牛奶糖6包、麦片1包、脑白金2盒。盗窃过程中,曹某发现了该公司面包车的钥匙。于是,他将盗得的食品放进车内,连同面包车一起开走。当曹某驾驶偷来的面包车行驶至衡阳市中山北路永福大厦地段时,与一辆广州本田轿车相撞,对方向曹某索赔一千元,曹某谎称回去筹款,趁机弃车逃离。五日后,曹某再次窜入该仓库,盗走黄金搭档5盒、葡萄酒6瓶、饼干2包、紫菜3包。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22 634元。案发后,被盗面包车及部分食品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曹某能自愿认罪,且被盗赃物大部分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曹某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衡阳中院审理后,认为曹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