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村集体土地部分被征用,祁东县某乡某村村委会劳务队副队长刘某民、村主任刘某华、村会计李某伙同村民小组长李某军等人以相关公司未安排村劳务队人员做工等为由,多次采取阻工和用语言威胁等方法敲诈他人钱财6万余元。为优化祁东经济发展环境,打击刑事犯罪,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四被告人提起公诉。近日,祁东县法院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刘某民、刘某华、李某、李某军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个月、二年、八个月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某矿业有限公司征用了祁东县某乡某村的部分集体土地,于2009年开工兴建矿业基建项目。该公司将矿业基建项目和矿口掘进工程分别发包给湖南省楚湘公司、浙江省温州井港公司、湖南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四川泰吉公司承建。自201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民、李某、刘某华、李某军和同案犯李某文(在逃)等人,以上述四公司未安排村劳务队人员做工等为由,多次采取阻工和用语言威胁等方法敲诈他人钱财。被告人刘某民、刘某华、李某和同案犯李某文共同向湖南楚湘公司敲诈“劳务费”45000元。又与被告人李某军等人,采取同样的方法,分别向上述四公司敲诈“红包”共计人民币1580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民分得“劳务费”15000元、“红包”款2800元,合计17800元;刘某华分得“劳务费”10000元、“红包”款5800元,合计15800元;李某分得“劳务费”15000元、“红包”款1800元,合计16800元;李某军分得“红包”款1300元。
祁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民、刘某华、李某、李某军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和阻工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某民、刘某华、李某勒索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军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态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