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冒充警察疯狂进行抢劫和招摇撞骗的犯罪案件,罗某、杨某和莫某三名罪犯依法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3年和9年,并处罚金。
2010年3月至4月间,罗某、杨某、莫某冒充人民警察分别在祁东县洪桥镇、衡阳县西渡镇、耒阳市、南岳区等地,开车跟踪刚从银行取款出来的被害人,以调查案子为由强行将被害人带上车,并采取铐手铐、翻包、搜身等胁迫方式获取被害人财物。三人先后抢劫5次,共抢得现金31870元、手机6台。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三人还冒充人民警察办案,招摇撞骗,先后作案4次,骗取被害人现金8900元及金戒指,价值共计129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杨某、莫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和招摇撞骗罪,应数罪并罚。一审对罗某两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杨某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千元;对莫某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千元。
罗某、莫某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