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法院对原告彭某诉被告匡某、祁东县某建筑公司、祁东县某中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祁东县某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彭某各项经济损失116211.44元的30%,即34863.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44863.43元。原告彭某因无建筑资质承揽建筑工程受伤自负七成责任,并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另查明,原告彭某与他人合伙购置建筑设备从事建筑施工作业。彭某在治伤过程中,被告匡某已支付彭某医药费34000元。
祁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匡某系被告祁东县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其将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原告彭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视为被告祁东县某建筑公司的行为,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彭某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在检查自己的建筑设备时,不小心从高楼摔至地面而受伤致残,应自己承担损害责任,但被告祁东县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建筑资质的原告,对选任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担30%的责任为宜。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已构成八级伤残,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酌情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祁东县某中心小学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有建筑资质的被告祁东县某建筑公司并无不妥,对本案无过错,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