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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分红条款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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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运芳  发布时间:2010-12-29 08:37:37 打印 字号: | |

原、被告于2008年签订协议约定原告投资200,000元给被告的养猪场,被告每年付200,000元利润给原告,但原告并未参与被告养猪场的任何经营活动,甚至于起诉前经多方找寻才知道养猪场的具体位置。该协议中的分红条款是否有效?128,祁东县人民法院太和堂人民法庭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彭某诉称,2008221,被告刘某开办生猪养殖场需要资金,以投资为名向原告立据借款200,000元,并许诺每年给付原告利息200,000元,但未约定还款日期。2009年底,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息,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未予还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月利率6.69‰的四倍计付利息,为160560元,以上共计360,560元。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刘某出具的收款凭据,原、被告达成的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收款凭据上虽有“投资”二字,但原告事后并未参与猪场的经营,甚至在催收之前对该猪场的所在位置也不知晓。由被告偿还本金200,000万元及利息200,000/年的约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除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外,其余条款均合法有效。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一直未予还款,对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