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08年签订协议约定原告投资200,000元给被告的养猪场,被告每年付200,000元利润给原告,但原告并未参与被告养猪场的任何经营活动,甚至于起诉前经多方找寻才知道养猪场的具体位置。该协议中的分红条款是否有效?
原告彭某诉称,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刘某出具的收款凭据,原、被告达成的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收款凭据上虽有“投资”二字,但原告事后并未参与猪场的经营,甚至在催收之前对该猪场的所在位置也不知晓。由被告偿还本金200,000万元及利息200,000元/年的约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除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外,其余条款均合法有效。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一直未予还款,对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