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沙泉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本案由于双方达不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宾美(化名)返还原告宾军(化名)彩礼19368元。
原、被告于去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被告属“90后”,当时尚不满十九周岁。相识后,原告到被告家看亲,给被告见面礼2180元。数日后,两人便匆匆按农村习俗订婚。订婚当天,原告支付被告订婚礼金16800元并给其亲友红包共计1000元。订婚后,原告在衡山工作,被告则到广东打工。去年农历十二月,被告从广东回家,两家人开始商量两人何时结婚。由于在结婚时间等诸多事项上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去年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按农村习俗订婚,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事后,因为双方意见不一致,结婚不成,该条件不成就,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当酌情返还原告所支付的礼金。原、被告就礼金返还已经进行过协商,并就返还的金额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上的金额应与确认。至于原告给予的路费和银手镯等馈赠,可酌情不予返还。由于经过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