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的案子让你们费心了,真是太谢谢了”。这是株洲县古岳峰镇的张某在拿到11万余元的赔偿款后,对耒阳法院法官的肺腑之言。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经过不懈努力和认真调解,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得到妥善调处,为受害人张某讨回赔偿款11万余元。
原告张某系株洲县人,2008年10月21日在被告谢某开办的耒阳市三都镇某煤矿井下作业时被电击伤,随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69医院治疗,2009年1月22日张某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全部由被告谢某支付,此外还付给张某4400元。张某出院后经鉴定为六级伤残。该案一审由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终审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谢某赔偿原告张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经济损失192981元,扣除被告谢某已经支付给原告张某的4400元,还应赔偿原告张某18858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谢某以自己没钱为由,一直没有支付赔偿经费,于是,原告张某来到耒阳市人民法院,申请耒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
在受理该案执行申请后,耒阳市人民法院东湖法庭办案人员先后十余次到被告家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细心、耐心地劝解被告,原被告双方心平气和坐下来协商,最终双方决定以11.68万元调解结案。现赔偿款已全部给付原告,原告张某及其亲属表示满意,案结事了。至此,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案件得到圆满化解,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