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祁东县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