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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缓刑期间贼心不改 新旧罪合并入囚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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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红  发布时间:2011-01-07 15:13:02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李某成,男,19931025出生,被告人罗某,男,1993828出生。201063,两人因共犯盗窃罪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刑。缓刑期间,两少年犯不知悔改,再犯新罪。祁东县人民法院20101231依法对这一起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撤销对被告人李某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撤销对被告人罗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1025,被告人李某成伙同罗某某(已判刑)、曾某,三人商量以罗某某买手机为由将手机抢走,由被告人李某成、曾某在旁边骑摩托车接应,当二人准备逃离时被店主周某某拉住,罗某某见状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某某划伤,致周某某轻微伤。罗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成和曾某则趁机逃离现场。经价格认证,涉案手机价值1480元。2010827晚上,被告人李某成、罗某伙同刘某(1994914出生)在祁东县洪桥镇洪丰村盗走钱江125型摩托车一台,经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4148元。201094晚,被告人李某成、刘某、罗某在双桥联通营业厅又盗得一台价值5385元的豪爵钻豹男式摩托车。201095中午,被告人李某成、罗某和刘某经群众举报,被邵东县灵官殿派出所的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成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罗某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表明二被告人没有悔悟,其家庭教育和管理没有到位,不宜对其适用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合财产不受侵犯,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姚贤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