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未果,当事人时隔一年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赵某与王某于1999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相恋三年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小孩,婚初家庭较和睦。随后,由于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二人多次发生争吵,争吵当中王某动手打过赵某,使夫妻矛盾进一步升级。赵某觉得夫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于2009年6月25日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法庭调查得知二人分居只有一个多月,即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10年7月,赵某再次到法庭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经人介绍、自愿结婚的夫妻,婚后生育了小孩,感情基础尚可。但在处理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时,双方意见和态度有较大差异,经常为上述事情相互争吵,使夫妻感情产生较大裂痕。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后,双方非但没有进行有效沟通,反而以电话、短信等手段相互诋毁,且分居达一年多。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准予赵某与王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