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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囚徒不思悔改 致人死亡又获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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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建华  发布时间:2011-01-24 12:16: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进行宣判,接受宣判的是一名服刑囚徒。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75日,被告人汪美良因犯抢夺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留在看守所服刑,与刘涛(系被害人)、邓×庆、仇×等人一同关押在看守所第九监室,2010820日晚饭后,被告人汪美良与同监的邓×庆和被害人刘涛三人在监室打牌娱乐。到晚上9点多钟,被告人汪美良说很累不愿继续玩了,被害人刘涛因为还要继续玩就发脾气把字牌扔了。被告人汪美良见对方不给面子,即为此事与刘涛发生争吵,并给刘涛打了一耳光,刘涛操起一块木板就砸被告人汪美良,被汪美良用脾挡住,同监犯人邓××和仇×不注意,被告人汪美良回转身凶残地用力朝刘涛的胸腹部踢了一脚,刘涛受到重创后晕倒在地,看守所值班人员发现情况后,即迅速组织力量送刘涛到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刘涛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病理鉴定,死者刘涛生前心脏有轻微基础病变,符合胸腹部遭强烈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心脏震荡”死亡。

衡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美良在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时,明知用脚踢被害人会造成被害人受伤的结果,仍一脚致被害人刘涛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被告人汪美良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应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害人经鉴定生前心脏有轻微基础病变,亦是导致死亡的诱因,综合其情节,法院最终对被告人汪美良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汪美良在接到判决书的刹那,流下了痛悔的泪水。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