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岁孩童管某的父亲管某某因与管某的母亲邹某离婚未成,索性不再负担管某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等费用,管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父管某某自2010年8月开始给付每月500元的抚养费。近日,祁东县法院黄土铺法庭庭外促成双方和解,管某某自愿给付管某抚养费25000元。
被告管某某于2010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的母亲邹某离婚,经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尔后,被告外出打工,未再向家里寄过钱,对儿子管某的生活也不理不顾,而原告的母亲邹某无工作,缺乏生活来源,抚养原告力不从心,致使母子俩生活困难,只得寄居原告外婆家,生活靠原告外婆支助。邹某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遂代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抚养义务。
由于原告尚小,直接庭审不利于原告父子关系融洽及其家庭的和睦。承办法官庭外组织原告父母调解,通过与被告几番情、理、法的沟通,被告主动给付原告抚养费25000元。尔后,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