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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在交通肇事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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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贤辅 汤研科  发布时间:2011-02-21 09:51:56 打印 字号: | |

一、        案情

被告人蒋某晚上酒后驾车在城市主要干道快车道上行驶,在超车时,将翻越马路中心高约1.2米的护栏跳到快车道上被害人刘某、王某撞倒,致王某当场死亡,并将刘某拖于车底,被告人在明知车底有人的情况下人驾车逃逸将刘某拖行200余米,造成刘某颅底骨,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酒后驾车逃逸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本案两被害人不应该翻越护栏突然跳到机动车快车道上,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蒋某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遂改判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        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在对被告人蒋某的量刑中产生过较大的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蒋某酒后驾车在当场致一人死亡的情况下仍驾车逃逸拖行另一被害人刘某致其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在量刑上不应考虑被害人翻越护栏的过错情节,应当维持原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驾车过程中在快车道超车,应相信快车道有护栏隔离的状况下不会有行人通过,加速超车以致造成严重的后果,被害人存在严重的过错,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        评析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对注意义务的分配、信赖原则的确认问题。 信赖原则是德、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确定过失责任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其含义是“交通关系的参加者对于其他交通关系的参加者应该采取的适当行动持信赖态度的情况下,因对方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事故发生者,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他是根据人的相互信任感、共同责任心产生的,是一种典型的分配注意义务的原则。信赖原则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有利于建立和保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二、国家可以根据这一原则,完善交通法规,从交通肇事的行为人和被害人两个方面做出更为明确的责任分担。三、有利于区别情况,正确解决交通肇事的责任分担问题。

信赖原则对于我国交通肇事的认定和处理是非常有利的。但是作为一个分配社会注意义务的标准,也具有适用的限度。允许超限度的信赖会有致社会秩序紊乱,产生不良事端的文献。此案就是对信赖原则适用限度标准的运用,即是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被告人能否适用信赖原则,我们认为在信赖原则在适用前提上在于行为人自己首先能遵守应当遵守的注意义务、交通法规为必要前提,自己违反注意义务,意味着失去期待他人会采取适当行为的根据,不能够以信赖他人会采取慎重、适当的行为而允许自己的不注意。此案中被告人蒋某首先自己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被害人刘某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这样情况下对其不应适用信赖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二审法院对此案予以改判值得商榷。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