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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交通肇事 雇主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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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运芳  发布时间:2011-02-28 09:23:44 打印 字号: |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因交通肇事致原告受伤,雇主被判承担民事责任。近日,祁东县法院太和堂法庭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曾某、匡某支付原告陈某医疗费损失63414.96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陈某伤残损失费用35968.5元。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曾某、匡某系湘D63852江淮牌厢式货车车主,唐某系二被告雇请的司机,被告于20091114为该车向被告太平财保衡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012171810,唐某驾驶湘D63852小货车由祁东县白地市镇开往洪桥镇方向,行至风石堰镇上坪村3组时,遇原告陈某从右向左横路,由于唐某驾车避让不当,导致该车前保险杠撞倒原告,后轮碾压原告左脚,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祁东县人民医院、南华大学附二医院进行治疗。20091015,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已构成九级伤残。事经祁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在索赔无果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被告曾某、匡某辩称,本案交警部门认定事实不清,归责不当;原告的部分治疗花费没有正式票据,被告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路时避让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横路时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但驾驶员唐某系二被告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受伤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被告曾某、匡某承担。综上,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祁东县 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