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因交通肇事致原告受伤,雇主被判承担民事责任。近日,祁东县法院太和堂法庭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曾某、匡某支付原告陈某医疗费损失63,414.96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陈某伤残损失费用35,968.5元。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曾某、匡某系湘D63852江淮牌厢式货车车主,唐某系二被告雇请的司机,被告于
被告曾某、匡某辩称,本案交警部门认定事实不清,归责不当;原告的部分治疗花费没有正式票据,被告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路时避让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横路时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但驾驶员唐某系二被告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受伤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被告曾某、匡某承担。综上,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