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受伤的短工获赔5万元。
小包工头李某临时请路边的农民工贾某等人为衡南县某房屋开发公司售楼部悬挂广告条幅,贾某在悬挂广告条幅时,因扶楼梯的弟弟走到旁边去接电话,致使贾某从楼梯上摔下。事故发生后,贾某被送往衡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九级。贾某讨要医疗费未果,故诉诸法院,要求李华和公司赔偿15万元。
法庭上,贾某诉称,其受雇于李某,为衡南县某房屋开发公司售楼处悬挂广告。原告在挂条幅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了下来。原告催讨医疗费,被告在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后,就互相推诿责任。
衡南县某房屋开发公司辩称,公司已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用2万元,尽了人道主义义务,不应赔偿原告费用。
李华辩称,其是帮公司请贾某来挂条幅的,与贾某没有形成雇佣关系,而且他本人也有责任。
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民工贾某系李某雇来为衡南县某房屋开发公司挂广告条幅,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贾某在工作中受伤,李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衡南县某房屋开发公司负连带责任。贾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工作中的危险应当预见,但贾某却忽视了危险的存在,且为贾某扶楼梯的弟弟明知在未扶正楼梯的情况下,贾某存在安全隐患,却擅自离开,又未提醒贾某,因此,农民工贾某和弟弟也应对本次事故承担部分责任。据此,依照相关法律判决李某赔偿贾某5万元,衡南县某房屋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