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南县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和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看到法庭上悲伤流泪的父母,仍面带稚气的陈某、王某为自己贪图享乐走上犯罪道路而深深后悔。
陈某和王某离开学校后游手好闲,两人相识后租住在一起,为了有钱吃喝玩乐上网,两人遂商议利用摩托车实施飞车抢夺财物。
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驾驶摩托车抢夺被害人廖某身上携带的财物,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吴某还参与另外抢夺作案三起,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应对吴某数罪并罚。二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