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两年,不仅经常无偿加班,还被强行调动工作岗位,提出异议后,竟遭公司辞退,面对公司如此相待,
21岁的王小姐在衡南县某房产公司担任文员一职,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两年内,公司经常要求王小姐加班,但未支付加班工资。2010年10月,该公司未经同意调任其至仓库担任管理员一职,王小姐与公司理论,公司以不服从工作调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11月,该公司在合同未到期时向王小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只支付了至该月的工资,并未支付其每周六加班的加班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公司未通过有效与明确的考核,对王小姐工作作出评价,无故对其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应属于不当;后在王小姐申辩及协商期间,公司又以王小姐不服从工作调动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王小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小姐,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此公司应支付王小姐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工资1000元。该公司安排员工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做法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王小姐要求该公司支付2年期间的加班工资及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衡南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