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有影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其影响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重视被害人意见有何现实意义,刑事审判如何把握被害人意见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这一系列的问题尚有待更进一步的研究。本文谨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个案,做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被害人意见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追究影响的表现
被害人意见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追究影响的主要表现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定性的影响。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定性,一般来说争议是不大的,是重罪还是轻罪,此罪还是彼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不难得出结论。但对于介于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两可之间时,实践中往往有较大争议,而如果此时有被害人因素介入,问题则显得更为复杂。如被告人周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周某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扭打时,年尽七旬的被害人付某前后三次从后面拖扯周某,曾先后两次被周某混摔倒地,当付某第三次去扯周某时,周用力一摔,将付某摔倒在地。付颅脑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周的行为究竟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周某提起公诉,法院则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支持公诉方的意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持故意伤害罪观点者认为,被告人周某在明知被害人付某系年近七旬的老人,且在付拉扯他时曾两次将付摔倒在地,当付第三次去拉他时,他的用力一摔必定会再次将付摔倒在地并受伤,被告人周某却放任这一结果发生,其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间接)伤害罪;持过失致人死亡罪观点者认为,被告人周某实施第三次用力摔开被害人付某的行为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付倒地受伤甚至死亡的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属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应当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该案进入审判阶段后,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在定性要求上前后迥异,初期因未获得和解,强烈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后因律师做工作并与被告人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又改变意见,要求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刑期为四年。该案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无论被害人亲属的哪一种意见合符法律规定,被害人一方前后迥异的定性意见对审理该案的法官甚或对该案的最终定性的影响是毋用置疑的。
二是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两个最重要的方面。关于量刑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做了明确规定,即“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也就是说,决定被告人量刑轻重的法定因素有四个,一是犯罪的事实;二是犯罪的性质;三是犯罪的情节;四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这里,被害人的意见不是法定的决定对被告人量刑轻重的因素。在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意见基本是放在“社会危害程度”中考量的。但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被害人意见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越来越大,被害人意见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也愈来愈受重视,而且已上升到司法解释层面。
二、刑事审判重视被害人意见的现实意义
既然被害人意见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那么,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重视被害人的意见,就具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准确评定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定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估,除了应当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具体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求来分析外,被害人因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侵犯对象,其对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有最客观的了解,其意见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作用就显得较为重要,而被害人因犯罪行为的侵犯,所遭受的身体、精神损害程度是社会危害性的主要表现,因此,被害人意见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准确性也是比较高的。故而,重视被害人意见,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和准确把握其社会危害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是有利于实现正确量刑。虽然从总体上讲,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由法律来规定的,即罪刑法定,但针对特定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还是要依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来确定。从量刑来说,刑法给定的只是可供选择的刑种和一定的量刑幅度,对每一个特定的被告人,是选择何种刑罚、确定具体刑期,则要考量法定的和酌定的情节。而这些情节中,被害人的受侵害程度、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求刑意见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如果不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受损害程度及被害人的求刑意见,对被告人的量刑就很难客观、公正。故而,重视被害人意见,对正确确定被告人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同样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三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刑事审判中,如何做到既要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犯罪,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又要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准确定性,恰当量刑,让被告人感觉到合法权利得到了充分保护,是一个比较刺手的问题。侧重前者,对被害人厚爱一分,被告人往往会觉得有失公允;偏看后者,对被告人放松一点,被害人往往会感到有失公正,甚至会引来打击不力的责难。正因为如此,在刑事审判中,充分听取被害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意见,甚至让被告人和被害人在法庭上互相辩论,给被告人一个当庭面对被害人诉求进行辩论并忏悔的平台和机会,不但有利于被害人民事权益的实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开被害人的心结,从而使被告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这对于更公正地处理全案,充分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更显得意义非凡。
四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被告人和被害人是一个矛盾的两个对立面,在刑事和解制度(相当程度上是被害人意见的充分尊重和采纳)引入该司法实践以前,这一对立的双方矛盾往往相当激烈,主要体现在被害人在遭受刑事犯罪侵害后,不但精神上遭遇打击,而且经济上的损失也难以得到弥补,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率极低,大量的被害人上访,从而妨害社会和谐。刑事和解偿试进入刑事司法领域后,被害人的意见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尊重和采纳,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了足够的保障,同时因为被害人的谅解甚至建议,被告人也获得了相应的从轻处罚,这又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促进被告人改恶从善尽早回归社会。
三、如何把握被害人意见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如前所述,被害人意见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在具体的定罪量刑工作中,如何准确把握被害人意见,做到既尊重被害人意见,尽最大努力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又注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被告人向良性改造发展,则是我们要着重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准确把握被害人意见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被告人行为的定罪和量刑,要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做到定性定罪符合犯罪构成原则,符合法律的规定,量刑上选择刑种正确,确定量刑幅度恰当,不能畸轻畸重,不能让被害人意见左右我们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总而言之,要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当。
二是要正确把握被害人意见对量刑的影响力。首先要明确,被害人意见,尤其是在有赔偿问题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意见对被告人的量刑必有影响,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被害人意见对量刑的影响。如果我们忽视了这一问题,就一定会造成案件处理上的不客观、不公正,有损司法公信力;其次要明确,被害人意见不应成为量刑的决定因素。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被害人的谅解和量刑建议,只能作为一个酌定的情节,而不是法定的情节。
三是要把被害人意见和量刑答辩结合起来。被害人发表意见的时间可早可迟,但一旦被害人介入案件的处理,只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就应当让被害人参与到诉讼中来,让被害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到法庭发表意见,进行量刑答辩。要让被害人明了,只要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害,向被告人索赔就是被害人的权利,但被告人的赔偿态度则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息息相关,可以酌定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要让被告人明了,只要其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给被害人赔偿就是他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交了赔偿款,量刑当然就从轻了,但其积极悔罪赔偿,可以获得酌情从轻处罚。
四是要引导被害人正确对待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被害人意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影响虽然客观存在,但被害人意见又往往不可能完全正确,从而不可能得到全部采纳。因此,要引导被害人正确对待自己的意见,一是不要提明显与法律相违背的意见:二是所提意见要切合案件实际,便于双方权益的保护和实现:三是正确对待意见的采纳与否。从法官方面讲,就是要做好被害人意见采纳、采信与否的说理、释法工作。